工伤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维权实践当中,许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以协助申报伤残签定为由,强迫劳动者签定辞工申请书,先期解除劳动合同,伤残等级确定后,支付给劳动伤者一次伤残补贴,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医疗补助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表面上看,用人单位似乎没有过错,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种作法实际上,是与现行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不符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劳动者在负伤后,除本人自愿申请辞工外,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针对用人单位以协助工伤签定为条件,要求劳动者填写辞工申请的作法,应当认为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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