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丢失发票的情况下进行开具?
时间:2023-07-03 14:54:53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发票证明由丢失票据的一方写明。开头文档正中间写“证明”二字,开头称呼则是主管税务机关的全称。

2、正文开门见山直接说明,在什么时间,为谁开具的发票,及发票类型,注明发票流水号。

3、接下来说明发票丢失的原因。丢失的原因应如实填写,没有必要做虚假报告。

4、最后将发票内容、发票号、及发票金额写明,格式要清晰明朗,符合阅读习惯,不要全部紧缩在一起。

收款前开具发票——不要在细节上吝啬你的笔墨

小A躲过一劫,但是他的同事小D却颇为受伤。

“那XXX公司简直就是个无赖!”小D忿忿地说,“明明就没有把货款给我们,却非说给了,还振振有词说有发票为证。我勒了个去,发票能代表付款吗?”

“有这等事?太无理取闹了吧?等等我咨询下法律界人士。”小A说完立马给小K打电话。

“从法律角度说,人家没无理取闹,是你们自己大意了。”听完小A陈述后,小K的第一句话就让两个会计傻眼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曾经遇到过类似的官司,法官就根据这个条款认定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由于被告持有原告开具的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原告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最后判决认定被告已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

“我晕,可是现在先开发票后收款都是很普遍的现象,无法回避的,这可如何是好?”小A仍然觉得不可思议。

“要规避其实也不复杂。”小K说,“比如你们财务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就可以督促业务加上相应的条款,明确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做为收款证明。对于已经签订好的合同,也可以在提供发票时,要求对方出具收到发票的收条,并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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