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企业家?
时间:2023-07-21 20:20:16 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特定人,即是不特定对象,是指不明确的、不特定的、抽象的以及非个体的几个人或者一群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是不特定的、抽象的行为;受害人是非个体的、不明确定的。不特定人与特定人相对,特定人是当事人行为时有具体的行为对象,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谁产生结果,这种结果一般是肯定的,而不特定人,是当事人不明确自己行为的对象,对其行为的结果的发生与否也不是肯定的。

虚假诉讼中不特定人是谁

意思表示的对象或者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特定,未指定具体对象和范围的就是虚假诉讼中的不特定人。不特定人一般指要约作出的对象、悬赏广告的对象,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符合要约条件进行承诺,或者以其行为完成悬赏内容,就享有民法上的权利,包括订立合同、取得悬赏奖金等等。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虚假诉讼往往具有当事人关系特殊、当事人行为默契、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且金额较大,

第一,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调查显示,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原因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第二,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即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有的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

第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从浙江省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四,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虚假诉讼案件多发,且金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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