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责任分摊方式的探讨
医疗事故责任分摊方式的探讨为:
医疗事故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医疗事故责任谁承担
医疗事故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三、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患者或患者家属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健康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将会丧失其胜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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