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享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权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有股东未能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其分享盈利、优先认购及投票等权益都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不论股东是否充分履行了其出资责任,他们仍然有权享受由其出资所衍生出的经济利益,而且即使在股东未尽其责的情况下,也不会对其获取股东身份产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我们建议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添加一项名为“失权股东”的规定。
这个“失权股东”的概念,是指当公司发现某位股东未能及时履行其出资义务时,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催告,要求他在特定期限内补足出资,若逾期仍未完成,则将失去其作为股东享有的所有权利。
二、股东意外身故,股权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中,哪些部分应纳入遗赠的范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持续期间获取的财产,通常情况下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夫妻对这些共有财产具有同等的处置权限。
同样地,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除非在事先有所约定的情况下,若需进行遗产分配,则必须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划分为配偶所有,剩余部分才可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处理自然人股东的股权问题时,我们首先要确定的是,股权的一半应归属其配偶所有,而另一半则属于其遗赠财产。
其次,在自然人股东的遗赠财产范围内,各个继承人有权继承该股东资格,但这并不排除公司章程可能会对此作出其他特别规定。
当自然人股东去世之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那么这种继承权也可能受到限制或排除。
关于如何确定继承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主要有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由自然人股东的配偶以及各继承人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以确定股权的具体处理方式。
第二步,如果自然人股东的配偶和各继承人无法就股权的处理达成共识,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遗产进行合理分割。
在此基础上,自然人股东的配偶和继承人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向公司提出确认股东资格及其股权比例的申请。
第三步,如果公司拒绝按照法院判决进行股东变更以及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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