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分红权力。对其未出资部分,即使追补了出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张权利。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
未足额出资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依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公司债权人不能依据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向股东主张权利是显而易见的。但在本案中公司债权人何以要求未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责任呢?因为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存在侵权关系,满足构成侵权的四个法定要件,即行为人违法,主观过错,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以及行为人违法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第一,不实出资股东不实出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完全建立在公司股东出资财产之上,是公司获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必要法律要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向公司足额投入并保持足额资本,继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成立,其主观过错成立;
再次,公司债权人发生了实际的损失;
最后,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客观上使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履行能力增强了信赖,如果该公司对外无法履行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能抵偿债务,而原因在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即未足额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与股东未足额出资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由此,公司未足额出资股东应对其未足额出资部分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即在其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案例予以支持。这不仅有利于公司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且也提醒公司债权人不要因为负有债务的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放弃诉权,完全可以通过追究出资瑕疵股东的连带责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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