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时间:2023-06-06 08:24:15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海法强字第14号

请求人上海某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元,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X航运有限公司(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GENEVA),住所地40,AveneEgène-Pittard-Ch-1206,Geneva-Switzerland。

委托代理人卢敏,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于2005年9月30日签发了编号为MSCUDN065539的指示提单。该提单项下货物装载在MSCAMSTERDAM轮上,共18个集装箱,货物价值为1,331,759.50美元。该批货物已于同年10月23日到达上海港。请求人于10月25日持已背书的编号为MSCUDN065539的指示提单向被请求人要求提货,但被拒绝。被请求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为此,请求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责令被请求人交付编号为MSCUDN065539提单项下的货物。请求人已向本院提供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限额为1,399,369.69美元的担保书,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11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赵X,被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敏、戴玉鑫到庭参加了听证。

经听证及证据审查,本院认为:请求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其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被请求人交付涉案货物理由正当。请求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请求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在听证过程中,被请求人辩称涉案货物有两套正本提单,目前尚不能确认涉案提单的真伪,故不能向请求人交付货物。本院认为,被请求人作为提单的签发人,其应对自己签发的提单真实性作出判断,被请求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请求人所持有的提单系伪造的,可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请求人所持有的提单是真实的,被请求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和提单约定向请求人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

综上所述,请求人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依法有据,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上海某金属矿产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二、责令被请求人X航运有限公司(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GENEVA)立即向请求人上海某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交付编号为MSCUDN065539提单项下的货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海事强制令 最新知识
针对申请海事强制令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申请海事强制令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