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民政府如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时间:2023-05-31 16:53:04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村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本村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承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的,不得改变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第二十二条规定,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人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林权证书等证书,并进行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4)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纠纷,是指土地权属或者土地使用权纠纷。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作为纠纷处理。(1)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以农民为承包人,以集体土地所有人代表为用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确认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土地承包法》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是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有效保护耕地的法律依据。(3)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依法承担着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依据《土地承包法》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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