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3号令)
二、申报资料
(一)文字资料
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7、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8、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
9、听证纪要、听证笔录;
10、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11、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2、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
13、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图件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
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三、其他要求
1、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说明等;
3、占用基本农田的,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资料等。
四、程序
1、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用地单位提供资料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2、市局收到报件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出具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件审查完毕后下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4、接到批文后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供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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