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
办理要求(需提供资料等)
需建设用地单位提供: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复印件2份);
2.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2份);
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2份);
4.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林地、河流等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外资项目须安全部门审核意见)(2份);
5.建设用地单位的有关资质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份);
6.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城镇规划区外提供选址意见书)(复印件2份);
7.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城镇规划区外提供选址红线图)(原件2份);
8.红线范围内的地类面积测算表(原件2份);
9.建设用地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2份);
10.关于该宗地的地价评估报告(2份);
11.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用地申请书(原件2份)。
需当地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审批供地机关)提供:
1.下级政府给上级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实地踏勘表(原件2份);
5.项目征地听证材料;
6.征用土地草签协议(原件2份);
7.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需报国务院的项目材料一式四份)。
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项目征地听证,组织农转用方案,组织补充耕地方案,组织征用土地方案,组织供地方案,签订征地协议草案,下级政府给上级政府申请建设用地请示报告,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办理地点
市(区)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办理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报批资料组织,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国土资源局
耕地保护处
2073756
开发区分局
2107949
违诺责任
第一次予以戒免谈话,第二次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合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离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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