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所产生之债是否应归入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范畴之内,这是一个必须在考虑多重复杂变量后才能够作出准确评估的问题。
依据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若夫妻中的某一方为第三人提供了担保,而其配偶并未对此种担保行为表示明确的赞同或确认,并且此项担保行为并非出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将此类债务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然而,如果担保所带来的收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决定,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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