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同债务仅对一方提起诉讼所带来的潜在影响繁多且深远。
具体而言,被起诉的一方有可能面临着独自承担所有债务清偿义务的沉重负担。
若其经济实力无法承受如此重压,甚至有可能受到强制执行财产等法律手段的严厉惩罚。
另一方面,倘若该债务实际上属于共同债务范畴,那么仅对其中之一提起诉讼就可能造成未被起诉方尽管眼下暂未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在执行程序中,被起诉方仍有权向未被起诉方进行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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