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公众不知却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秘密性是指,不被公众熟知,并且不容易被获取的信息。价值性和实用性,也就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保密性,一般是指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概念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但该法并没有界定商业秘密的含义。我国在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借鉴了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对商业秘密所作的法律定性是“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息。”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我国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个种类。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详细列举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技术信息包括技术、工艺、设计、方法、配方、程序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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