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商业秘密罪的审判实践
时间:2023-09-11 00:30:23 3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主体、行为方式和主观要件。行为方式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犯罪,但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出于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哪些人。根据法律规定,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第二,刑法规定,本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基本表现形式: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上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形式。此外,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应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判断,其是应当和能够知道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上述情况的。不能借口不知实情而作为辩解其上述行为无罪的理由。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行为人直接实施或者是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前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都构成本罪。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是,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某种单一的数额作为判断损失程度的标准。这是司法实践面临的较困难和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重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其损失程度要考虑多种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如开发、研制该项商业秘密的成本;使用该商业秘密现实和预期占有市场的大小,以及因侵权而带来的损失;侵权人的生产能力,以及使用该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人使用其商业秘密预期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因被侵权而损失的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因素,等等。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犯罪,但是,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出于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商 业 秘 密 罪 的 认 定 依 据 与 构 成 要 件

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依据与构成要件如下:

1. 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法律、法规,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依据为违反商业秘密法律、法规,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构成要件:

(1)违反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权利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商业秘密的人或单位,包括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著作权人等。

(3)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虽未达到五百万元,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多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商业秘密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上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具有以上情形之一,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则构成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刑法规定,商业秘密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基本表现形式: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些行为都涉及商业秘密的直接侵犯,是最主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形式。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无论是行为人直接实施或者是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前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商业秘密罪多数是故意犯罪,但是,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出于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14]。第二百一十九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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