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行纪合同是能行使留置权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一、行纪人应如何行使委托物的拍卖权
1、首先取得行纪货物占有权或行使留置权,否则不得拍卖行纪货物;2、必须给委托人留有履行债务的期限,此期不得少于两个月;3、拍卖留置物不得弄虚作假、侵害委托人的利益;4、拍卖行纪货物后,行纪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行纪人的义务有哪些
行纪人的义务如下: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尽职尽责,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者少受损失;
2、依照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卖出价格或者买入价格的,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价格的,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赔偿差额的,交易对委托人有效,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价格或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反该指示出售或购买;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5、承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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