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期履行债务包括哪些
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分为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
1、定期给付之债(不同笔债务),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定期重复该债务,同时该债务具有双务性,因此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之债。例如居民的水电煤等定期给付之债。
2、分期给付之债(视为同一笔债务),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分期履行,其债务在订立合同时即产生,而不像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该种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由此可见,分期履行之债既有可能是同一笔债务,又有可能是同一性质的数笔债务。简而言之,定期给付之债为不同债务,分期给付之债为同一债务。
二、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该债务实质上为同一债务,具有整体完整性。
三、分多次履行债务怎么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不按分期还款协议的约定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不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申请书、法院判决书等的材料。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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