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否是拆迁企业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时间:2023-07-01 19:23:28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拆迁企业有发票是可以作证的。避免纠纷最好是要有正规的发票,收据的话一定要有公司的章印才有效,二者都有最好。作为被拆迁企业的转让土地、旧房给拆迁企业,取得了拆迁企业的货币拆迁补偿费用,属于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被拆迁企业取得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的收取款项,可以向拆迁企业开具相关的发票。

参与庭审的证人还能作证吗

1、参与庭审的证人就不能作证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据此,即使是出庭作证的证人,作证后也不得旁听,而必须退庭。

2、证人不得旁听本案审理,目的是保障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证人受到其他证人或其他证据影响,改变或裁剪自己的证言。作为一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极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干扰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适当隔离,除了其在庭审中出庭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旁听案件审理。如此要求,符合心理学和认识论规律,有助于保障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3、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而且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拆迁企业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停业补偿(停业损失)、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不应开具发票。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因为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支付拆迁款当年实际支付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应以拆迁协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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