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监护人的公证需要用到哪些资料和手续
法定监护人的公证需要用到的资料: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
法定监护人的公证的手续是:
1.准备材料,双方的身份证件、监护协议书等材料的原件;
2.公证申请和审查,双方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审查通过制作公证书,领取公证书。
二、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如何的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如下的: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更改法定监护人的流程
更改法定监护人的流程: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并提交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
2.法院受理后,应当对原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调查,如有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变更监护人的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n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n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n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n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n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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