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期间是指仲裁机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时间。对当事人来讲,期间既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提供了时间保障,又对当事人进行仲裁行为,行使权利予以了限定;对于仲裁机构来讲,若不遵守期间,构成了违反仲裁程序,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仲裁的法定期间是指我国仲裁法明文规定的仲裁期间。即在法律条文中明确限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某项仲裁行为的时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成该项仲裁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的法定期间主要是指仲裁法第20条、第24条、第35条、第56条、第57条、第59条规定的期间。
仲裁期间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期间的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另外,当事人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一定时期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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