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女孩子自愿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在实践中,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而定。
1、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所以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管是以金钱,还是“感情”,抑或是欺骗等手段,只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一律按强奸罪进行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
(1)行为人是成年人的,明知而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视为犯强奸罪。
(2)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不构成犯罪,但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3)行为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对于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但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行为人是已满16周岁的成年人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视为犯强奸罪。
2、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若未成年人是已经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与之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会构成强奸罪。但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对方意愿,实施奸淫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4、如果未成年人(被害人)是未成年男性的,与之发生性关系,目前尚不构成强奸罪,但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受到刑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拓展内容
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定性分析
王灿来源:日期:2017年12月30日
笔者在办理案件强奸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与幼女在谈恋爱的过程中,发生性关系如何定性,实务中是如何操作的,在辩护的过程中,有哪些有利的空间,下面笔者对此问题做一个分析与介绍。
刑法第236条规定了两种强奸罪的类型,一是普通的强奸罪;二是强奸幼女。所谓强奸幼女,即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有人认为,出于对幼女的保护,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明知为幼女,就应该以强奸罪处罚。但是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幼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且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为幼女,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缺乏奸淫幼女的故意,就不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奸淫幼女的故意也是区别奸淫幼女与普通强奸罪的标准之一。两高、两部2013年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也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性侵意见》也明确了明知的内容。
对于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认定明知对方是幼女。
12周岁是法律拟制的一个年龄节点,只要对方未满12周岁,不管被害人自愿还是非自愿,不管对方是否呈现早熟特征,均认定为明知。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有相当多的人辩称幼女发育的相当成熟,从外貌、举止、言谈、衣着等各方面都无法判断是否为幼女,因此并不明知。但是对于未满12周岁的幼女来说,并不存在上述问题。一律规定为明知。
关于以谈恋爱为名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认定
在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男方为未成年人,女方为幼女,两者以谈恋爱的名义发生性关系。这就涉及到一个到底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笔者就曾遇到一个已满15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一个已满12周岁未满13周岁的幼女在一起谈恋爱,在自愿的情况下多次发生性关系,幼女的家长报案,称男方涉嫌强奸罪的案件。这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最终,该起案件在笔者的多次沟通协调下,最终没有作为犯罪处理。
《性侵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双向保护原则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办理此类案件的方向:首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且年龄相差不大。一般女方为12-14周岁的范围内的幼女,男方为14-16周岁范围内未成年人,年龄相差不可过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握的标准是年龄相差在3岁以内,适当情况下也可以放宽到4岁。其次,发生性关系必须是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如果男方是在引诱、胁迫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那么一般就会认定为强奸行为成立。再次,必须是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对于什么是情节轻微、未发生严重后果,要综合考虑,比如与幼女是否存在正常交往,恋爱关系,以及对幼女的身心影响等多种因素考虑。
因此,在办理未成年性侵害案件过程中,要结合多种因素考虑,在既要保护幼女的情况下,又要为未成年被告人争取
通奸属于道德范畴,属于自愿的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让自己获得快感的一种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除了阿富汗、塞拉利昂、刚果民主共和国),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十分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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