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因此,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于没有相关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使服务在指定的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对于具有潜在危险的服务,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如实说明,或者在服务中通过简明易辨的方式告知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注意服务中存在的危险。一般来讲,国家法律对经营者提供的可能危及消费者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服务,是有强制性要求的,经营者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行事。
服务的缺陷是指服务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标准时,是指不符合大众期待的安全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并且提出明确的警示,甚至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可能地防止危险发生。
总之,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是经营者最起码或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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