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有工作的人员有补偿吗
1.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在拆迁中享有补偿权益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农村村民,因此无法享受征地补偿待遇。
这一规定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于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或棚户区进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原有使用用途给与补偿。
2.至于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同样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方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
同时,市、县两级政府应设立相关资助和激励制度,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的经济支持。
具体的补偿内容涵盖了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部分补偿,因征收房屋引发的迁居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短期内另寻住处所需的过渡期房租支出来源,以及因为房屋被征收导致的停工停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方面。
3.对于被拆迁后的安置时间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市、县两级政府应提供相应的房屋作为置换对象,并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对于因旧城区改造而涉及到的个人住宅征收,被征收人如选择在改造区域内进行房屋产权置换,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两级政府应提供改造区域内或附近区域的房屋供其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征地拆迁适用法律条文吗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所涉及到的法律体系囊括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重要法律文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在受让土地时,应当提供公允且合理的补偿,以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同时确保其来日生计有所保障。
对于各类土地补偿金、安置性补贴、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损失的赔偿金额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即时足额支付,并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对该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若确因维护国家安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之所需,而必须征收房屋,则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实际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执行的原则,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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