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当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农村规划部门。临时建筑物应当在批准的使用年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也属于建筑,其建设应按规定进行,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否则属于违法建筑。同时,临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否则也是违法建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租赁解释》,租赁临时建筑时,应为合法建筑,否则租赁合同无效。临时建筑超过使用年限的,超过使用年限的部分无效。但是,主管部门在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批准延长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租赁期限内的租赁期限有效。
全文4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