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登记注册资金要求
时间:2024-01-05 15:16:10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投资总额不同而有所差异,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因此,在申请外资企业注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注册资本,以满足相关要求。

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金有以下要求:

1.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因此,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根据投资总额不同而有所差异。在申请外资企业注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注册资本,以满足相关要求。

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金要求根据投资总额不同而有所差异。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企业,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企业,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因此,在申请外资企业注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注册资本,以满足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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