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人无法依照之前所定的期限归还相应借款,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借款人须承担起按照事先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来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
若借款人未能切实履行这一义务,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当地县级之上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及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能产生的各类直接经济损失的费用。
在各种网络借贷平台上因借入数千元款项进而拒绝按期还款的场景下,如借款人未能按约定期限偿付借款,则贷款方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和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详尽规定,请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假设借款人坚称已无还款能力且迟迟不愿偿债,贷款方可向所在地县级之上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以法律手段彻底解决这样的民事经济纠纷。
然而,贷款人须全力收集并且妥善保存好与此相关的各项数据和资料,如借款协议、银行汇款记录、催缴通知书等,以备在法律审理过程中能够充分证明借款事实以及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若借款人在明知自己具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很可能判定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采取资产保全等必要措施以确保贷款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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