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时间:2023-02-24 19:11:25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二卖纠纷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出卖人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由于合同已经完成,合同中的买受人实际上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后买受人已经是房屋所有人,因为他们的债权得到了满足,所以他们享有房屋所有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前买受人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对出卖人的请求,尤其是接受其支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没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即使已经占有买卖标的物,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登记转让给后买受人,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了法律依据,构成无权占有,应承担返还该房屋的义务。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得在法律或者实际上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要求履行。卖方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不能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的问题。此时,合同中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卖方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又与后买受人签订了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不再是房屋所有人。卖方系出卖他人之物。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或者出卖人。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品,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无权处分制度,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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