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家住郑州市惠济区的李某常年在沿海某省从事手机配件生意。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得知收购、倒卖银行卡可赚取差价从中牟利后,李某动起了当“卡贩子”的“歪脑筋”。随后,李某伙同朋友赵某,通过在报纸上打广告、在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声称其能快速办理大额信用卡。一旦有人回电,李某便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要身份验证为名,要求对方提供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等银行卡信息。获取一定数量信息后,李某两人将获取的上述信息加价“打包”倒卖给了“下家”吴某,吴某又将上述信息层层转卖给刘某和齐某(另案处理)。为提升潜在“客户”的信任度,李某和赵某还将微信头像修改为“代办大额信用卡”,个性签名也标注为“常年代办大额信用卡,前期无任何费用,额度最高50万、资料简单、下卡快”等信息。
2018年1月,李某等人所贩卖的一张卡主为张某的银行卡,被发现被诈骗分子用于骗取郑州某公司人民币48万元转账使用,受害人报警后,警方经过侦查很快找到了李某等人。
截至案发时,李某和赵某共非法持有后并出售他人信用卡44套,被告人吴某收买该44套他人信用卡后,又转卖给被告人刘某,刘某持有后将其中的二十多套转卖给齐某(另案处理)。通过贩卖他人银行卡,被告人李某获利约13200元,被告人赵某获利约1万余元,被告人吴某和刘某分别获利约19000元和3000元。
【律师普法】
李某和赵某等人的赚钱方法已经侵害到他人的隐私了,挂羊头卖狗肉的形式出卖他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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