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婚姻之初,如出现一方擅自举债且这笔债务确实应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之中,则这种情况应被认定为夫妇间的共同债务,在此情境下,未举债的另一方亦应参与到偿付该项债务的行动中来。
然而,若这一笔借款是由其中任一方在婚前做出的决策,其用途仅限于个人生活或事业经营所需,那么这将成为其个人婚前债务,并非双方的共同债务,也就无须由另一方负责偿还此笔债务。
当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各自的名义进行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花费和支出所产生的债务,皆可视为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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