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8-16 21:25:39 3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特别注意抵押财产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则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签字同意,以确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

3、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毁损而蒙受损失;

4、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

5、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

6、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补足责任要明确;

7、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抵押人欠税时,税收优先于抵押权,税收只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因此,有必要提醒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查明抵押人是否欠税,或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抵押人是否欠税的书面证明,以防因抵押人欠税给抵押权带来的风险。

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1)主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即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它既是抵押担保存在的前提,也是抵押担保的核心,如金钱债权,劳务债权,给付债权等。

(2)利息为由主债权所生的利息。

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均无不可,只是约定利息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

利息及起息期、付息期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最好登记清楚。

利息系主债权的自然延伸,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

(3)违约金系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生,是主债权遭受损害时的转化形态,自然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

(4)损害赔偿金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生。

在法律未规定违约金和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或者虽规定或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金为主债权的转化形态,当然应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应该指出,我国未来的立法把违约金视为损害赔偿金的预定,即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本质上为同一之物,那时,抵押担保的范围就不会既包括违约金,同时也含有损害赔偿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实行时的申请费用和变卖(包括拍卖)抵押物的费用。

抵押权实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因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只要是合理的,就应由债务人负担。

在抵押关系上表现为这笔费用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所以抵押合同的主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是其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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