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六个月怎么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什么
行政诉讼原告是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不能是行政主体一方。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条,原告主要包括:
(一)公民。
(二)法人。
(三)其他组织。
(四)在中国境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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