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存争议
时间:2023-06-26 22:05:08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围绕政府是否履行了协调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定职责,1月28日,某某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大悟县13名农民状告某某市政府案。

原告大悟县城关镇府前社区(原某某村)高某某等13名农民称,因对《湖北省国土资源局关于大悟县2008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8]535号)征收其承包的集体土地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去年5月24日,他们向某某市政府申请协调,但该市政府至今也未做任何协调,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因此,13名农民以某某市政府未履行协调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某某市中院提出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某某市政府非常重视,积极组织应诉工作,并由市长代理人参加了开庭。

记者看到,一份盖有某某市人民政府公章、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13日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显示,去年5月26日收到原告人协调申请后,即委派市政府工作部门某某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协调处理。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于去年6月18日派出专班人员到大悟县进行协调。但因原告人提出的征地补偿标准于法无据,双方协调无果。

去年12月17日上午,某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某某市信访局和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三个部门,再次到大悟县进行协调,并要求大悟县政府做好高某某等人的思想工作。

该答辩状称,就原告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问题已依法协调,协调不成的原因是原告人的补偿要求于法无据。答辩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人的起诉毫无道理,应依法予以驳回。

昨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一、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案例】胡某、张某于201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张某某(2007年出生)由父亲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经常酗酒、酒后打骂女儿张某某。2014年,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张某酗酒恶习未有改变,长期对女儿张某某实施殴打、谩骂,并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不允许其与外界接触,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2018年3月19日深夜,张某酒后将睡眠中的张某某叫醒实施殴打,张某某左脸受伤,自此不敢回家。【解析】本案例中,张某殴打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张某某母亲胡某可以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向法院申请获得女儿的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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