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迟交付房屋引发的诉讼时效问题,该时效应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悉延迟日期之时开始计算,时效期为三年;若权利遭受损害之日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二十年期限,则法院将不再对其提供保护措施。但在特定情形下,权利人可向法院提出请求,适当延长时效时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