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规定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及其责任归属:
1.工程本身遭受的损毁,包括由于工程建设引起的第三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以及运送到施工现场供施工之用的原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坏,所有这一切均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当承包人和发包人均有人员伤亡情况发生时,应由所在单位分别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关费用。
3.对于承包人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全部费用都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在停工期内,如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当留守施工现场并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以及保卫任务,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例如必要管理人员以及保卫人员等成本支出,均将由发包人承担经济责任。
5.至于工程所需进行的清理与修复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也将由发包人全权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全文4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