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盐城机动车抵押登记流程
1.向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符合规定的,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
5.自取或邮政寄递。
二、盐城机动车抵押登记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盐城机动车抵押登记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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