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如果您作为胜诉方,而败诉方未能依照判决书中所明确的期限履行他们应当承担的义务,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可以合法地向作出判决的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接下来的具体操作步骤,我们将参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详细阐述。依照这部立法法典的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法院在收到此类申诉后,将对实际情形进行严谨的审查,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范的条件后,才能认可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假如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有意拒绝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调解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那么原告就有权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然而,如果事实并非如此,也就是说,申请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全部要求,那么法院将会驳回该申请。相较于上述两种情况,如果有必要的话,作为申请人的您也有权修改原先的调解约定或者通过协商达成全新的调解协议,甚至您还拥有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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