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1、主体要件:
本罪的规制对象为一般的主体,括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有权代表单位参与诉讼的个人。
2、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颇为复杂,既包括扰乱金融交易秩序,破坏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亦涵盖抵触国家正常金融监管以及外汇管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3、客观要件:
本罪在行为表现上主要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1)提供资金账户服务:
是指向犯罪分子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向他们提供已有银行资金账户的使用权;
(2)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这一行为既包含实物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过程,也涉及将现金转变为金融票据或金融票据转变成现金的行为,同时还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
(3)运用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是手段帮助资金流动;
(4)协助资金跨境汇兑;
(5)利用其他方式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这一行为主要是指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来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例如将犯罪所得投入某一特定产业,或者用犯罪所得购买房地产等。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层面上的表现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进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了获取利益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并且期待这样的结果能够实现。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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