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权就得以弥补,无权代理因此而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其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其无权代理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再次,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相比较,除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并无差别。例如,倘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就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从这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形来看,第三种情况实际上可以归人第一种情况之中,因为在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就丧失了代理权,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就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不过,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曾经享有过代理权,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比在第一种情况下更容易成立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虽然代理人并没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有可能对被代理人带来利益。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将所有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宣告无效,有时候会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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