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是侵权
是侵权。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公民权利和义务原告请求的利益合法有效
(2)被告的域名或其主体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者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有关公众的误解
(3)被告对该域名及其主要部分没有权益,没有注册或者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人的行为被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具有恶意:(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商业目的;(二)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者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注册或者使用用于商业目的,故意混淆原告或者原告网站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误导网民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的;(三)提出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在权利人注册域名后,故意阻止其注册,既不使用也不准备使用的;(五)有其他恶意情节的。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纠纷发生前持有的域名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能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区别,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其并非恶意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得认为被告人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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