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4)24号),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详见《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4)24号)。有关减免的基本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
(4)《地方税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三份,一税(费)一表
(5)部分业务还须提供申请减免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复印件
(6)如属第二年减免的,须同时报送上一年度的减免批准文件复印件
(7)具体征收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相关手续请直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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