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是从装修结束后算吗
看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以及提前结束合同的时间进行计算。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法律条文】: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二、公司的租赁合同可以变更的吗
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作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管是出租方还是租赁方,其实都是享有变更合同的权利,但此时进行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在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而要是擅自变更租赁合同的话,那一般来讲这个变更合同是不发生效力的。
三、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条件
我国《民法典》概括性地规定了出租人就房屋出租所承担的义务,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出租人还要承担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根据常理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除符合约定的特殊要求外,至少应当不存在危及承租人、居住人或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即出租人就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若因租赁物之瑕疵,侵害承租人或第三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出租人因违反法定瑕疵担保义务,应对承租人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案例来说,如通过法院审理确能认定因赵某的原因造成房屋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余某的死亡,那么,赵某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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