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关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关系的规定包括解决争议的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与传统商务形式相比电子商务的特点
市场全球化。凡是能够上网的人,无论是在南非上网还是在北美上网,都将被包容在一个市场中,有可能成为上网企业的客户。
交易的快捷化。电子商务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而且无须人员干预,加快了交易速度。
交易虚拟化。通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贸易,双方从开始洽谈、签约到订货、支付等,无须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
成本低廉化。由于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信息成本低,足不出户,可节省交通费,且减少了中介费用,因此整个活动成本大大降低。
交易透明化。电子商务中的双方的洽谈、签约,以及货款的支付、交货的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电子屏幕上显示,因此显得比较透明。
交易标准化。电子商务的操作要求按统一的标准进行。
交易连续化。国际互联网的网页,可以实现24小时的服务。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向网上企业查询信息,寻找问题的答案。企业的网址成为永久性的地址,为全球的用户提供不间断的信息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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