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法律性质,同时接受两部法律的调整,所以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必然存在冲突。那么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受损害方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寻求司法救济呢?笔者认为,既然同一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二者存在竞合之处,则可以由受损害方即原商标所有权人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对其有利的诉讼方式来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其意欲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则应着重强调被告未经原告方许可而擅自撤换商标的行为;如果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则应重在证明被告之举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来源。作为消费者的一方也会成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受害者,那么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向行为人提起欺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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