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时间:2023-05-05 11:31:25 2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

而商标专用权赋予了商标注册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假冒、撤换,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而无论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还是将他人商标取下而换上自己的商标的行为,都切断了源商品与源商标的联系,切断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妨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反向假冒行为的现实危害性

我国反向假冒行为出现得比较晚,在1993年商标法修改之前,尚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因此,我国1993年的商标法对此种行为未作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如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也未将此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在这种背景下,1997年刑法在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不可能将反向假冒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体系之中。但近几年,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商标的价值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假借他人商品为自己创品牌的企业越来越多。

这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有逐步增加的趋势。而且,我国现在的反向假冒案件,许多都是国外大公司反向假冒我国的质优价廉的商品。这对于我国起步较晚的民族企业实施的“名牌战略”将是极端不利的。随着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日益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已经有了很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驰名商标却屈指可数,这对我国参与国际竞争非常不利。

如果不打击这类行为,我们始终只能为他人做嫁衣裳,无法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正因为如此,2001年10月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明确将反向假冒行为列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是为应对日益增多的反向假冒行为所做出的一个及时、必要的调整。但我国刑法如果未能相应地将这一可能严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为犯罪来惩处,就无法实现其作为利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价值,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体系就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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