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律师要通过会见、阅卷、调查等基础工作吃透案情,全面掌握证据情况。即便在侦查阶段,还不能阅卷,也可以通过会见和初步调查了解的情况,做出对证据情况的合理分析。
然后,如果出现当事人提出打算翻供、征求律师意见的情况,律师则可以帮助当事人冷静剖析,最后得出劝阻翻供、鼓励翻供的两种处理建议。当然,要非常注意的是,虽然可以鼓励翻供,但律师绝对不能帮助当事人编造口供,犯下基本的执业错误。
那么,什么情况下劝阻翻供,什么情况下鼓励翻供?这需要律师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审查工作。
一、审查当事人有无被非法取证,有无合理解释
先看有无发生过非法取证的情况,也就是办案人员有无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取得口供。如果没有,只是当事人自己出于某种顾虑或者动机,在审讯时说了现在他不再继续认可的内容,那么一般情况下建议当事人不要考虑翻供。
在当事人有被非法取证的情形下,要首先看当事人能否说出非法取证的具体线索(何时、何地、何人、何种方式、何虚假内容),其次要看有无可能查清,或者有无可能提出合理怀疑而办案机关无法排除。比如有无违法的监所外提审,有无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实,同一个号子里的其他在押人员能否证实,身上有无伤情,羁押期间有没有到医院治疗过伤情,有没有把家属抓来当面威胁等等。
二、审查有无证据对翻供内容加以印证
只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合理的翻供解释还远远不够,律师还要审查,即使翻供了,翻供后的事实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包括现有的控方收集的证据,以及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能否取来新的有利证据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翻供内容,甚至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翻供之前的原来供述内容,那就要劝阻当事人翻供。因为即使翻供,也于事无补,反而因为认罪态度等问题带来量刑方面的不利。
在共同犯罪中,律师要注意审查同案犯是否坚持原来供述,同案犯坚持不变的,一般要慎重对待自己当事人翻供。即便同案犯翻供的,也要审查翻供的事实基础是否存在。
另外一种常见情形是,在合理翻供后,即便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翻供后的事实,但因为控方现有的客观证据太弱,也无法在缺乏口供的情况下认定犯罪事实,那么合理的翻供就可以使控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无法认定。这种情况下,是充分利用了控方的举证不能,也是可以翻供的。
三、审查翻供后的结果是否对案件有利
在较为轻微的案件中,翻供不一定对当事人有利。翻供后导致事实不清,可能就会带来继续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长时间羁押问题,最后本来可以只判半年的,在看守所呆了两年,对多数人而言不太划算,当然公务员等特别重视身份和名誉的当事人除外。
在职务犯罪等案件中,律师审查全部案情、进行权衡利弊的必要性更大,不能单纯考虑翻供带来的减少犯罪数额等问题,要综合考虑对部分指控内容的翻供会否影响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有时即便翻供很合理,也足以推翻部分指控,能够打掉一部分事实,但却因此丢了自首、立功等情节,最后反而被判的更重。还有,要综合考虑是否会因为翻供,带来对同案的亲属等人的法律不利后果,以及会否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罪名指控等(比如职务犯罪中很容易增加的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更好的方案,也许是律师利用合理翻供和部分证据不足的情况,通过辩诉协商和与法院沟通,换来自首、立功或者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
以上三个方面的审查工作,循序渐进,互相依托,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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