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我国《公司法》上公司解散的情形
(一)一般解散
1、已经到了公司章程约定的公司营业期限,或者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形已经实现,但这种可以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解散的决议;
3、公司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公司的解散;
(二)强制解散
1、国有独资公司经主管机关、部门决定解散;
2、公司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被有权国家机关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注意,吊销而未注销,公司法人资格仍未终止;
(三)(公司股东)请求解散
公司面临严重经营管理危机,如果不终止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而且别无他法,占有百分之十以上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全文5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