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物可司法强拆吗?
时间:2023-06-23 20:13:44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关于违法建筑的拆除,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首先要对违建当事人作出书面的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违建当事人,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也没有自行拆除违建,相关部门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后,在获得了准予执行裁定书后,相关部门才可以组织人员拆除违法建筑。

注意了,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的15日内一定要及时的提起诉讼,一旦过了15天,那么这份限拆处罚书就会生效,到时当事人想阻止可能都阻止不了强拆行为。只有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那么才有可能阻止司法强拆的发生。

当然了,如果相关部门下发限拆文书的第二天,也就是期限还没有届满,便组织人员对当事人房屋进行拆除,那么这是不合法的行为,此时,当事人可以主张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

违法占地这种情况在很多郊区土地上都是存在的,如果没有被政府允许,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够违法占地,违法占地之后,政府会让当事人退还土地,但有的当事人就是不退还,还要继续使用,那么等国家规划建设到这个地方,需要拆除当事人的违法建筑时,当事人要是不愿意,那么国家可以强拆。

一、强制征地的相关规定

1、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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