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什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第十二条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扬州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的办理流程
1、注册测绘师注册填报
2、注册单位审核
3、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自然资源部审批
5、注册证、执业证印章领取
三、扬州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办理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逾期申请注册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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