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号:卫医发[2000]366号
发布日期:2000-10-23
执行日期:2000-10-23
江西省卫生厅:
你省赣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只要符合鉴定的受理条件,即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此复。
卫生部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
发文单位:卫生部法监司
发布日期:2000-8-8
执行日期:2000-8-8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针对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疾病的学科(组)至少应有三名专业人员,相关领域的学科(组)可以少于三名专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学科(组)的划分可参考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后)。
附件:卫医发(1994)第27号(略)
卫生部法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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