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债务担保时,需要明确主债务人和担保的性质。根据担保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在进行债务担保时,首先需要确定主债务人,同时需要关注担保的性质。根据担保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 保 类 型 : 一 般 保 证 与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区 分
保证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此外,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最后,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在进行债务担保时,需要明确主债务人和担保的性质。根据担保性质的不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所区别。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最后,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