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拆迁补偿税收条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处置所得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所得,按四种不同的方式处理:一、根据搬迁计划,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规定,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应当恢复原所得税或者异地改建后转为新的所得税,企业搬迁、处置所得用于购置、新建与搬迁前性质、用途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置换),或者用于其他固定资产改良、技术改造、安置的职工搬迁、处置的收入,准予扣除固定资产置换、改良和技术改造支出;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支出的差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没有固定资产置换、改良、技术改造或者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者项目报告的,搬迁收入加上变卖各类被拆迁固定资产收入,拆除的各类固定资产,扣除折现值和处置费用后,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以政策性搬迁、处置所得购置、改良固定资产,可按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者处置收入,自计划搬迁的下一年起五年内,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搬迁完成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人返还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向土地所有人返还土地使用权时,只需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即可收回土地使用权,无论支付征地补偿金的资金来源是不是政府财政资金,这种行为都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存在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纳税人先行拆迁补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补充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含)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下发的供参考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和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门下发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二是企业拆迁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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